揭职院【2017】1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履行兵役义务的基础形式。
第三条 军训为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任正(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负责人和各系(部、院)党总支书记等为成员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军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军训内容
第五条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大学生思想引导,弘扬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
第六条 开展国防教育,军事理论教育,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七条 开展军事训练,包括队形队列、内务整理、军容军纪教育、着装训练等,有条件时增加军体拳、射击训练等。
第八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训练活动,组织演讲、主题班会、座谈、举行消防演练、开设专题讲座、拉歌及文艺晚会,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第九条 坚持开展党团生活,发挥党团员、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解决军训中出现的思想问题。
第四章 军训规则
第十条 着装规定
1.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统一穿着军训服,开饭、室内教育,课外活动时间按军训规定着装。
2.在军训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和卷裤脚。
3.穿着军训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训练场规定
1.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定,做到有秩序,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不起哄,不鼓倒掌。
2.搞好训练场地内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第十二条 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军训期间,禁止喝生水,禁止食用不干净的水果,禁止饮酒;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的做好防病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
1.学生军训期间考勤计入学生学期考勤记录。
2.军训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批准者不得离开训练场地。
3.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教官交代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必须提前得到辅导员的批准。
第十四条 免训和缓训规定
1.根据国家规定,退役学生可免参加军训。
2.军训期间,未获批准者不得随意离开学校,若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离校者,按照学生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3.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包括医疗或检查的病历结果),经所在系(部、院)党总支书记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免参加训练。
4.获批免参加训练的学生,军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学校,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军事科目理论学习,学习时间及考勤规定与军训相同,学习成绩列为军训成绩。
5.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军训需申请缓训的学生,必须经所在系(部、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训,缓训的学生安排参加下一年度的军事训练。
第十五条 重训和补训规定
1.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2.军训不合格者要重训。
3.有严重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要重训。
4.请假或缺课累计超过总训练时数三分之一者要重训。
5.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训。
第五章 学生守则
第十六条 学生守则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克服困难,坚决完成训练任务。
2.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3.认真执行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4.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作弊,遵守军训纪律。
5.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军训期间训练场凉水供应及医务人员值班。
第十八条 军训中参训人员的伤病处理由校医务室医生负责。
第十九条 承训部队或承训单位教官的交通、用餐、住宿由学生工作处商后勤服务处落实。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处和承训部队密切协调,圆满完成军训中的后勤保障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