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有心理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及时发现及时干预,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依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 由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处、系(部、院)党总支负责人组成“大学生心理健康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三级工作网络。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配备专职心理咨询教师,在各系(部、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干(由辅导员担任,以下简称心健专干),在各班级设立心理委员,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三级工作网络,获得学生危机信息。
第五条 建立班级——系(部、院)——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一级预警:班级。充分发挥心理委员等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心理动态和行为状态,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二)二级预警:系(部、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的异常心理、行为。班主任、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学生工作处汇报,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三)三级预警:学校。心理咨询教师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过程中,要认真、敏感,及时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同时由专兼职心理教师、心健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学生骨干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辅导。
第六条 全面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对全体新生进行心理测评,广泛收集学生心理特征信息,辨析易产生心理问题的潜在人群,筛选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七条 形成“心理委员——辅导员——心健专干——系(部、院)负责人——心理中心工作人员——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校领导”的异常情况报告程序,遇到重大紧急情况,由校领导直接参与,协调各方力量,及时有效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第八条 危机预警对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危机预警对象一般指对象近期遭遇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躯体、行为、认知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九条 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对辅导员发现的有严重心理问题、心理疾病的学生,由学校专、兼职心理教师组成的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生进行诊断,并进行重点辅导、专人管理与必要时的转介治疗。
第十条 危机干预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休养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