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职院[2013]94号
为确保心理有严重困难的学生能获得确诊的机会,不贻误诊治时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我院全体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在心理辅导过程中,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心理咨询师不能再继续完成个案辅导时,应将个案转介到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专业机构。
(一)当出现因工作安排改变或咨询双方任何一方感觉咨询关系不匹配等不利于心理咨询顺利进行的因素时,应及时转介到合适的心理咨询师。
(二)心理异常情况较为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精神分裂症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所在的系(部),由系(部)通知家长,转介到精神专科医院或心理医院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向精神专科医院等专业机构转介程序
(一)对呈现严重心理危机或精神疾病的学生,由家长陪同学生到精神专科医院进行诊断。如因特殊情况,家长暂时不能陪同时,应由家长书面委托,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师陪同到精神专科医院做进一步诊断。
(二)心理危机学生的行为已经对自身或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而家长还没到学院时,学院应报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将危机学生送往精神专科医院监护。
第四条 需要转介到其他专业机构的个案,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通知学生所在的系(部),再由系(部)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期间系(部)做好学生的陪护工作。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于6小时(外市24小时)内到校接转学生。
第五条 已转介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办理校内有关手续并跟踪诊治情况,及时告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六条 心理危机学生转介有关注意事项
(一)主动干预。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学校要主动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帮助学生化解心理危机。
(二)危机干预时限。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学生化解心理危机,保证其生命安全并将可能造成的伤害降低到最轻程度。
(三)保密工作。如发现危机学生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时,保密原则必须例外,即危机学生周围的相关人员不要向其家人和老师保密。为保护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和危机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危机个案进行干预或干预转介时,应签订转介协议和个人生命安全协议。
第七条 严重心理疾病及精神障碍学生如经过系统治疗后康复,需向系(部)提供由县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开具可以继续求学的健康证明,系(部)应与学生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书。家长监督学生按医嘱继续治疗,学生需定期接受心理辅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学生所在系(部)都需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加强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监控。
第八条 经系统治疗后仍不适合继续在校读书的心理疾病及精神障碍学生,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劝其回家继续接受治疗。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