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院[2014]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三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分。评分的成绩作为当年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的依据,测评总分也是学生毕业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
第三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和文体三方面成绩组成。每学年评比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比。构成比例为: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成绩×0.2+智育成绩×0.7+文体成绩×0.1。
第四条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第二章 德育表现测评
第五条 德育成绩满分为100分,由思想品德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德育成绩=思想品德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六条 思想品德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项内容,每项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和5分及以下。将各项分数相加即为思想品德基本分。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识大体、顾大局,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等活动。
(二) 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
(四) 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好学,进取心强。课堂纪律好,无厌学、旷课、迟到等现象。
(五) 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六)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谦虚俭朴,爱护公物,节约用水。
(七) 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卫生,不吸烟、不酗酒,
第七条 德育附加分满分为30分(超出者以30分计),按以下内容加分:
(一) 担任校、系(部)、班等各级学生干部满一年,能胜任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加1—10分。校团委、学生会、广播站、社团联合会负责人加10分;校团委、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团总支、学生会负责人及系(部)学生党支部党小组组长加8分;校团委、学生会干事,社团联合会干事,系(部)团总支、学生会职能部门干事,班长、团支书以及学生社团负责人加6分;校广播站记者,系(部)团总支、学生会干事,班委、团支部干部,社团副职加5分;宿舍室长加3分。任多种职务的按最高项加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系(部)党总支(副)书记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二)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调查报告,且调查报告被评为优秀者加2分。
(三) 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文化活动的,校级加1分,系(部)级加0.5分,可重复加分。
(四)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其他积极分子(获奖学金除外),省级加10分,市级加8分,校级加6分,系(部)级加4分(同一年度获多次称号的按最高项加分)。
(五) 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义务献血、见义勇为、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每次加2分,每学年累计最高不超过8分。
(六) 被评为校级或系(部)级文明宿舍,该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或1分,室长加3分或2分,可重复加分。
第八条 德育的扣分在思想品德基本分中扣除,按以下内容扣分:
(一) 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 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三) 凡未经请假而缺席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校、系(部)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集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四) 凡违反校纪校规或文明行为规范,受校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系(部)通报批评者扣4分,受校警告处分者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五) 凡因违反党团纪律,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
(六) 凡居住宿舍受校通报批评者,每次该宿舍成员每人扣2分,室长扣3分;系(部)通报批评者,室长扣2分,成员扣1分。
(七)社会实践报告被发现抄袭者,每次扣4分。
(八)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工建议对违反校纪校规和有不良行为表现的扣分,经查实后由政治辅导员酌情扣2—6扣分。
第三章 智育表现测评
第九条 智育分由学业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
智育成绩=学业基本分+学业附加分-学业表现扣分
第十条 学业基本分为90分,包括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成绩。考试成绩的原始分按实际分计算,考查原始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计算。学业基本分计算公式为
(∑单科成绩×取得课程学分/∑各科学分)×90%
第十一条 学业附加分为10分(超出者以10分计)按以下内容加分:
(一) 凡在校、市、省或全国公开出版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文章或论文者,按等级分别加1分、2分、4分、6分。
(二) 凡在系(部)、校、市、省或全国的专业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科技活动或团体组织的展览赛事中获奖者,经核实,按奖项等次分别加分为:系(部)级(0.3,0.4,0.6),校级(0.5分,0.8分,1分),市级(1分,1.5分,2分),省级(3分,4分,5分),全国(5分,8分,10分),参加者分别加分为:系(部)级0.1,校级0.2分,市级0.4分,省级1分,全国2分,其它奖项参照等次加分情况酌情加分。取得专利权酌情加3-8分。
(三) 凡参加专业证书考证过级的,按照证书级别给予相应的加分鼓励。参加普通话过级、英语过级(二级以上)、省计算机应用水平过级、会计从业资格证、导游资格证、秘书资格证及其他相关专业过级考证者加1分,考试合格者加3分;成绩优秀者加5分。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扣分在学业基本分中扣除,按以下内容扣分:
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除在思想品德行为测评中扣分外,另扣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分为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60分。凡长期坚持体育锻炼,参加达标测验,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学年体检合格者,可得60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附加分为40分(超出者以40分计),按以下内容加分:
(一) 在系(部)、校、市、省运动会上个人获前六名者,加分按系(部):11分、9分、7分、5分、3分、1分;校:13、11分、9分、7分、5分、3分;市:15分、13分、11分、9分、7分、5分;省:17分、15分、13分、11分、9分、7分。参加运动员、裁判员按校、市、省分别每次加1分、2分、3分。
(二) 凡获系(部)、校、市、省级以上体育、文艺团体项目比赛前三名者,每人按等级如下加分:系(部)级2分、1.5分、1分,校级4分、3分、2分,市级8分、6分、4分,省级10分、8分、6分,参加者按系(部)0.5分,校级1分,市级2分,省级3分进行加分。
(三)系(部)、校、市、省文艺活动的演出者,分别每次加0.5分、1分、2分、3分。获系(部)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参加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校一、二、三等奖的节目参加者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市一、二、三等奖节目参加者分别加5分、4分、3分;获省一、二、三等奖节目参加者分别加6分、5分、4分。
(四) 坚持参加校、系(部)运动队、礼仪队和其他艺术团体等工作,且积极参加训练活动者,队长每年加4分、3分,队员每学年加3分、2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在文体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凡无故不参加校、系(部)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每次扣1分。
(二) 体育锻炼未能达标者扣5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负责指导。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期初完成前学年的综合测评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测评的三大内容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基本分、加分、扣分。
第二十一条 各班设测评审议小组,由班主任和3位班干部和2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有错漏的要予以更正或补充,审议后交系(部)审核组复查。
第二十二条 系(部)成立由辅导员和班主任、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复审后经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向学生公布测评成绩第一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及时予以更正,并公布第二榜。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综合测评结果及有关表格材料,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审批后备案并填入测评册。
第二十四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按每学年综合测评总平均分排名先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2014—2015学年度起执行,以前有关条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