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职院【2017】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进行校外活动的统一管理,增强大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预防和排解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教策【200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在正常教学期间进行校外活动,均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校外活动”指系(部、院)统一或经系(部、院)同意批准的离开校园进行的集体活动,包括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新生入校时必须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安全教育,辅导员作相应的安全教育指导。
第四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定期进行学生安全教育,加强学生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教育学生在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五条 学生外出应选择有正规营运资格的交通工具,杜绝乘坐无运营资格的交通工具;每位参加人员需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到海滨、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包车集体外出旅游或远行;不得擅自到山上(郊外)进行游玩、野炊、过夜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相关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与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等活动,违者按照《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条 学生禁止到涉黄、涉赌和涉毒的场所活动;禁止组织和参与老乡会、非法组织或黑社会组织;禁止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视情节予以严厉惩处,直至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校外集体活动规定细则
第九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激励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十一条 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一般以本市及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十二条 学生在外集体活动前要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人。负责管理的人员或安全员不少于两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班级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由班长、团支书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带队老师签字,辅导员审查后,报系(部、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审批表见附件);全年级及以上的校外活动,由系(部、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责任与违纪处理
一、活动负责人和带队老师应对活动的组织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二、凡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学校不承担责任,将追究个人或组织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假借班级或学校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一经查出,加重处理;
三、参加活动的同学必须服从活动负责人和带队老师的管理,否则后果自负;
四、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内容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不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十五条 活动负责人和带队老师在组织学生进行外出活动,如遇到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冷静迅速处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火警、报警、急救、交通等部门,请求这些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然后向系(部、院)辅导员、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处和后勤服务处报告;重大事件还要直接报告校领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学实践活动相关要求参照教学实践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外活动管理规定》(揭职院〔201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