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职院〔2017〕1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是学校组织和管理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各系(部、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的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校内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组织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全校贫困生档案;
(三)依法保护和支持正常的勤工助学活动,制止和取缔各种盗用勤工助学名义的违法、违纪活动;
(四)调解、仲裁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发放勤工助学劳务报酬;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八条学生所在系(部、院)的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掌握本系(部、院)学生勤工助学需求情况,建立有勤工助学需求学生档案;
(三)加强对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品质;
(四)负责处理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九条用人部门或单位的职责是:
(一)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三)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及工作量统计工作。
第四章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按时计酬,标准为12元/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计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量,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量报送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审核制表,经审批后,按月统一发放酬金。
第五章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学院拨出的专款;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赞助;
(四)其它。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和使用
(一)勤工助学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费。
第六章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以及寒暑假期间的岗位。
第十五条固定岗位的设置。校内各部门需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登记表》(见附件1),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临时岗位设置根据具体情况,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七章申请条件、程序及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条件:
(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家庭经济困难优先;
(三)在上一学期受到违纪处分者或学期考试成绩有两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程序: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向本系(部、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2),由各系(部、院)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手续完备后由学生本人持介绍信到用人部门报到,再将报到回执交回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三)同一时期内,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用人部门的安排和管理,严格履行与用人部门达成的协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的学生不得领取勤工助学酬金
(一)申请手续欠完备的;
(二)没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反纪律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一)盗用学生工作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终止、调换工作和不服从管理者;
(三)其他对勤工助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用人部门工作要求
(一)校内各部门需要调整勤工助学学生的,须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勤工助学学生姓名、调整原因及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等,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将名额分配给有关系(部、院),由系(部、院)负责向学生工作处推荐学生,学生凭学生工作处出具的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告;
(二)用人部门不得擅自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凡未经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勤工助学一律不予承认;
(三)用人部门不得私自安排多于核定人数的学生勤工助学,并以学院安排的学生名义冒领勤工助学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适用于学生校内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揭职院【2011】28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