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职院【2017】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 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社会秩序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受校党委统一领导。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我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属于学校整体工作部分。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负责社团的成立、注册、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学生社团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是以“服务、管理、引导、监督”为办事方针,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由学生自主管理、协调各类学生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的校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由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
第七条 所有社团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成立,并按时注册,否则为非法社团,严禁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八条 社团应明确固定的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可为学校各系(部、院)或各职能部、处、馆、中心。社团可由多个业务指导单位共建和指导。
第九条 社团应聘请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为我校教职工。学校积极支持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工作是学校教师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聘请顾问应向校团委备案,经团委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条 各系(部、院)、各职能部处馆应支持学生社团工作和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受学生社团团工委的指导。社团团支部通过加强社团内部建设,巩固思想建设堡垒,以全面发展社团成员的综合素质为出发点,加强对团员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社团树立文化品牌,提高社团组织的凝聚力。
第三章 社团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艺体育类、志愿公益类、信息传媒类和其他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学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校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成立。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至少一个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一部规范的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以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指导教师推荐材料;
(六)业务指导单位鉴定证明。
第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与开展的活动应当与学生社团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五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完成筹备工作后递交社团成立申请报告,校团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定期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本年度获奖情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正、公平;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社团联合会给予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实行两年免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以及社团章程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社团联合会需及时上报学校团委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联合会应在团委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十五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组织或学联备案。除学校特殊需要并经校党委批准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和义务
(一)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等,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社团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社团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社团成员有义务遵循社团章程,遵守社团规定,与其他社团成员团结一致共同开展社团工作。
(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同时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并承担相应义务,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采取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负责带领学生社团成员开展工作; 设副会长 1~2 名, 协助会长做相关工作。上述人员对该学生社团所有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必须具备下列素质:
(一)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愿意为学生社团为同学做出贡献;
(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形象,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谦虚谨慎,与同学紧密联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完善自身素质;
(五)认真负责,能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社联和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室内在200人以上或室外在5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校团委将重点指导,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严格把关,在按照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必要时会同校保卫科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举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社团在校园内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张贴、悬挂物、设置流动场所、站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审批,保持校园环境和秩序。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开展或参加活动时,应当提前向指导老师、业务指导单位、社联和校团委提交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或校团委老师带队进行。
第三十二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未经允许不得以校团委、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或举办讲座,须遵守学校外事或讲座的相关规定,提前向校团委报批,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在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要加强对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较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对企业、社会机构特定冠名的社团,校团委将加大管理力度。
第三十五条 社团创办刊物(含电子刊物),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定、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印刷或网络刊登前,必须经业务指导单位主管教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或刊登。
第三十六条 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是社团文化宣传的网络阵地,是培养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的有力平台。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自学生社团成立时起,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专人负责财务。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须按照规章制度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学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利对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做出监督。每学期末, 各学生社团须将一学期收入及活动支出项目上交社团联合会检查,并对其经费使用做出监督。若发现有违规现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要求学生社团撤换负责人,并要求负责人返还所有不明经费,直至对负责人做出处罚。
第四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社会捐赠。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先征得业务指导单位的同意并备案,同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对于境外资金明确其合法性外,要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供学生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在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动和工作水平。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社团、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成员评优表彰。并着重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考核与表彰,按照学校综合测评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分。
第四十五条 社团违反相关规定,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取消本年度星级评比、优秀社团干部和积极分子评优资格、撤销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二)未完成本学年注册,也未及时说明理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社团组织。由共青团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