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职院〔2013〕75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困难补助是学院面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一种生活补贴。评选和发放困难补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享受困难补助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籍全日制学生;
(二)通过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
(三)思想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刻苦学习,努力钻研,学习成绩良好;
(五)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烈士、留守家庭、单亲家庭、优抚家庭子女、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伤亡,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补助
(一)上学期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不积极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活动者;
(三)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酗酒、铺张请客等)者;
(四)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困难补助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纪律,受到党、团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主观上学习不努力,主修科目考试不及格者;
(三)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四)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五条 困难补助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一)等级条件
1.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困难补助;
2.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困难补助;
3.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困难补助。
(二)困难补助等级及金额标准
一等困难补助,每人500元;
二等困难补助,每人400元;
三等困难补助,每人300元。
(三)困难补助评定比例
一等困难补助按系(部)学生人数的2%评定;
二等困难补助按系(部)学生人数的4%评定;
三等困难补助按系(部)学生人数的6%评定。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困难补助每学期发放1次,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布置,各系(部)组织评选;
(二)各班级由班主任牵头,成立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
(三)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由班级困难补助评定小组进行初评,班主任签字后报系(部)。
(四)系(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评选,确定受助对象,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通过并发文。
第七条 各系(部)应切实将补助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追究责任。同时各系(部)应教育学生勤俭节约,将困难补助切实用于个人生活费用之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揭职院〔2005〕50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