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职院【2017】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发挥教育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违规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称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申诉委。申诉委设置委员,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招生就业处、图书馆和实训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委员会主任。
申诉委下设办公室,为申诉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申诉、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提出申诉时,学生应当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申诉申请表》(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并附加上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3.申诉要求与事实不符,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在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在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听取申诉人、辅导员、关系人及相关证人等各方意见,根据需要调查证据或召开听证会。申诉委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询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的处理以公开方式为原则,若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案件开始评议前,可以申请对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对申诉案件自认有利害关系时,亦可申请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申诉委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进行评议时采取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申诉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申请表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表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予以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日之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成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将于听证会前三天通知申诉人和听证人。参加听证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参加听证人员包括申诉人、申诉人所在系(部、院)领导、辅导员及其他代表、关系人及相关证人等,其他学生可以列席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人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和录音,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暂行规定》(揭职院【2005】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申诉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