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职院【2017】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的作用,促进学校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应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方面成为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要力量,各级党政团组织要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校团委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学生干部是指在校内学生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和其他经校团委认定的学生工作机构中参与工作的学生。具体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各系(部、院)团总支、学生分会成员;班级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学生社团副会长(含副会长)以上干部;校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组织中的主要成员。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行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良好。能以身作则,勇于承担工作,责任心强,不计较个人得失, 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身心健康;
(四)符合各类各级组织的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任职条件。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与聘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笔试、面试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其他被认定的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经由校团委组织选举,并将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系(部、院)团总支、学生分会成员由团总支组织团员和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结果报党总支批准和校团委备案;
(三)班级团班两委由团支部和班级大会选举产生,经年级辅导员同意,并报所在团总支审批备案;
(四)学生社团干部有社团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五)各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聘用
(一)学生干部一经产生,由各负责管理和指导学生组织的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颁发聘书,并报校团委备案;
(二)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任期结束,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继续聘任。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积极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加强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任职的权利;
(六)评优或毕业分配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七)有维护集体的、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八)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动员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一)校团委主要负责管理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和团委直属学生团体学生干部,指导各系(部、院)团总支管理本系(部、院)团学干部;
(二)各系(部、院)团总支负责管理本系(部、院)团学干部学生组织、挂靠本系(部、院)学生社团干部和团班两委成员;
(三)经校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组织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撤销职务等处理。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主动辞职或被免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任职期内,原则上有二门以上(含二门)课程不及格者;
(五)以权谋私,闹不团结,意气用事,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者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六)其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第十四条 辞职或被免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向所在学生组织提交辞职报告;
(二)学生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经核实,对确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三)对提出辞职的学生干部,有关组织应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四)根据第十三条规,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者,各级团学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者撤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团学组织应对其负责管理的学生干部进行各方面的培养。
(一)在思想上对学生干部进行理论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良好意识;
(二)定期对组织成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开展工作学习交流, 在工作中积极培养组织成员的创新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三)在工作中积极发掘、培养优秀人才,为组织积累后备力量。
第十六条 对学生干部的监督
(一)学生干部接受所在组织及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监督;
(二)任何个人和单位、部门只要发现任职期内的学生干部有违反校规校纪及本办法者,均可向其所在组织或校团委进行检举,同时应提供证据充分的书面材料。接收到检举材料的组织和相关部门有义务对检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保密;
(三)组织在接收到检举材料后,应迅速展开实事求是的调查。一经查明检举情况属实,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由其所在组织进行定期考核,一般为每学年考核一次,每年四月下旬考核结束,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一)各级团干部在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校团委;
(二)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必须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校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
(三)系(部、院)学生分会、学生社团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党总支和校团委备案;
(四)团支部、班干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书记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团组织;
(五)经校团委认定的其他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程序
(一)每次考核前,考核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准确;
(二)学生干部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进行自评;
(三)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四)考核成绩,报相应的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0%;
(二)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三)在考核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推优”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能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学校团委每学年在“五四”期间评选一次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由校团委表彰;学校每年结合综合测评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的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院)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系(部、院)实施细则,并报校团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