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党组、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及省委教育工委、团省委印发的《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人员、机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统筹管理学生社团工作,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对学生社团工作的领导具体化。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后勤服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学校团委负责具体指导学生社团工作,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八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系(院)党组织、学术科研机构等作为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所指导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经费使用的监督指导,学生社团成员教育管理以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学生工作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提醒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学生社团负责人有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指导教师
第十条学生社团应当至少设有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生工作处报告等。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会同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注重发挥系(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社团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六条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社团完成筹备工作后递交社团成立申请报告,校团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以及社团章程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管理部需及时上报学校团委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得冠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名称。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等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按照“把控质量、精品建设、健康发展”要求,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报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二)未完成本学年注册,也未及时说明理由。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根据在校生规模、学生社团类别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学生社团成员人数上限。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一般在每学年统一开展招新工作。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招新摊位布置及相关宣传海报、展板、横幅、服饰等的把关,确保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招新工作的检查和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实行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采取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负责带领学生社团成员开展工作;设副会长1~2名,协助会长做相关工作。上述人员对该学生社团所有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必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递选产生。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制定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学生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应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到校外开展活动,应报学校团委审批同意,如到其他学校开展活动,应事先征得该校团委同意。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或邀请校外组织、人员举办讲座等,还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与其联合开展活动。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制作社团Logo,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学生社团Logo、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经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审核把关。学生社团的网站、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按照《广东省学校网站、新媒体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如接受媒体采访,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宣传统战部同意,不应发表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言论。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学校拨款、成员会费,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团成员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违规违纪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情形,由学校团委视情况轻重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由学生工作处等相关主管部门对社团负责人、相关责任者、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学生社团工作出现重大问题、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党委应依规依纪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社团组织。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揭职院〔2017〕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