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揭职院〔2017〕1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评估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助学金和学校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系(部、院)成立以系(部、院)党总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组),负责系(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评估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原则上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应回避。评估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评估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1.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其余情况学生持《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评估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2,以下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院)评估工作组审核。(2)系(部、院)评估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评估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核准。(3)学生工作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系(部、院)评估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系(部、院)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评估等级,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系(部、院)评估工作组或学生工作处提出,并要求答复。
5.建档。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系(部、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评估等级,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失去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金的申请权利。
(一)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包括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生活不俭朴,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有吸烟、酗酒或者参与赌博的;
(2)拥有或者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6)经常出入娱乐性场所的;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者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有其它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揭职院〔2013〕93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