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揭职院〔2017〕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规范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金额原则上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取得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资格,且在读;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未满18周岁者则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得收入或经费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五)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学校纪律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学习勤奋,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和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贷款按首次贷款和续贷分别出示及提交如下材料:
(一)首次贷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是,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需出示材料包括: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需提交材料包括: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二)续贷。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需出示借款人身份证原件,需提交材料《申请表》原件。
第六条 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所在系(部、院)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贷款资格以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三)公示。学校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
(四)汇总上报。学校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汇总上报至省级资助中心;
(五)审批。省级资助中心对高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
(六)合同签订。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通过后,各系(部、院)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七)发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划付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借贷关系确定后,借贷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但借款学生如因转学,可以提出变更贷款发放银行或发放学校的申请;如因经济收入发生变化,可以提出增减贷款额度的申请。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学校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借款学生提出增减贷款额度的申请,必须经过学校审查和经办银行的审批。
第十条 借款学生休学,经办银行可中止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办银行终止对其贷款:
(一)退学、被开除学籍;
(二)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五)因经济收入变化自愿终止合同者。
贷款合同终止后,原已借贷款的本息依然由借款人偿还。其中:属于(一)(二)情形者,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还清所借贷款;属于(三)(四)(五)情形者,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商定偿还的方式和期限。
第六章 学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在广东分行和省教育厅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二)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各系(部、院)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章 系(部、院)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所在系(部、院)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等工作;
(三)对学生进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整理更新借款人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六)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做好有能力还贷学生的提前还款工作;
(七)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动态进行摸查。
第八章 借款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二)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
(三)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四)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以前,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均应主动如实向经办银行通报最新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家庭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章 违约后果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造成违约的: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揭职院〔2013〕92号文同时作废。